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智永诉张新怡、王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589号原告张智永,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景怡,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立夫,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新怡,男,汉族。被告王娥英,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智永诉被告张新怡、王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智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娥英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8232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担保人深圳市汇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2015-龙)汇融福保第005号财产保全保函,自愿为原告张智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告王娥英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8232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小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许静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