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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刑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魏少虎抢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少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扶刑初字第00022号公诉机关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少虎,绰号“狼娃”,男,52岁,汉族,小学文化。2015年1月12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扶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扶风县看守所。扶风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公诉刑诉(201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少虎犯抢劫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31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扶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权建林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少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31日,被告人魏少虎窜至扶风县午井街道,趁赶集人多之机预谋扒窃。当日12时许,魏少虎在“多美汇”超市门口从韩某某上衣口袋盗走现金27元,未逃离现场被韩某某、马某某抓住。为抗拒抓获,魏少虎持随身携带的单刃折叠刀将韩某某左手手腕刺伤,将马某某左手手腕刺伤。又持折叠刀威胁周围群众,后逃离现场。2015年1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魏少虎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无异议,提出其行为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1日,被告人魏少虎窜至扶风县午井镇街道,趁赶集人多之机预谋扒窃。当日12时许,被告人在“多美汇超市”门口,从被害人韩某某上衣口袋内扒窃现金27元,韩某某发觉后将被告人当场抓住。被害人马某某上前帮助抓捕被告人时,被告人为抗拒抓捕,掏出随身携带的单刃折叠水果刀将韩某某左手腕刺伤(经诊断为左腕部外伤并血管、神经、肌腱断裂),将马某某左手腕刺伤(经诊断为左手腕部刀割伤),并挥舞水果刀威胁周围群众,后趁机逃离现场。案发后,侦查机关接匿名群众反映,确定魏少虎有重大作案嫌疑。2015年1月11日20时许侦查人员在魏少虎家中窑洞内将其抓获,并在床头提取到作案工具单刃折叠水果刀一把。经审查,魏少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还查明,1979年12月,魏少虎因盗窃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强制劳教一年;1983年10月24日,魏少虎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7年1月9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7年5月28日被裁定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2008年9月4日,魏少虎因盗窃被宝鸡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4年7月29日,魏少虎因扒窃被岐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上述事实,被告人魏少虎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以下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单刃折叠水果刀一把,为被告人伤害两名被害人所使用。(二)书证1、刑事案件受立案文书、刑事强制措施等文书证实,本案立案时间及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时间。2、被告人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作案时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3、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侦破经过及被告人到案过程。4、提取笔录证实:2015年1月11日晚23时许,侦查人员在扶风县上宋乡中坡村大马坡组魏少虎住处床头提取刀具一把。刀的特征:折叠刀、刃长15cm、刀把为桔黄色塑料材质。5、杨凌康复医院诊断证明书证实,被害人韩某某左腕部外伤并血管、神经、肌腱断裂。6、扶风县午井中心卫生院诊断证明证实,被害人马某某左手腕部刀割伤。7、扶风县人民检察院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证实,被害人马某某放弃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8、本院扶院刑字(1983)71号刑事判决书、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延刑执字第1477号、(2007)延刑执字第630号刑事裁定书、宝鸡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宝市劳教(2008)第118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岐山县公安局岐公(枣)刑罚决字(2014)4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魏少虎的前科情况。(三)证人李某某、满某的证言均证实:2014年12月31日中午,在午井街道,一个50多岁的中年男人,将两个年龄约70岁的老汉用刀割伤。(四)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证实:案发当日上午12时左右,其在午井街道跟会,当转到新世纪批发商店附近时,感觉有人将手伸进了其上衣左边口袋,其扭头看了一眼,发现一个年龄约50岁的中年男人准备跑,其一把抓住了他的上衣帽子,其问是不是偷钱来,那个中年男人说没有偷钱。其就用右手抓住了中年男人的衣领朝东走了一段,其始终没有松手。群众都围了上来,把那个中年男人围了起来,有群众帮忙扭住了中年男人,其用左手抓住了中年男人的衣领。中年男人右手挣开后从右边裤子口袋掏出一把刀在其手腕处割了四五下,其感到疼才松开手,中年男人就跑了。有群众追,他就拿刀乱抡,群众也不敢靠近,他就跑到路口后朝南跑了。其年龄大了,不愿做伤情鉴定,也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证实:案发当日,在午井镇集会上,自己的裤子口袋被划破,钱被偷,恰巧韩某某和一个中年人撕扯,喊“抓贼”,其知道韩某某把小偷抓住了。于是自己也到跟前去抓住那个中年男人,始终没有松手,那个中年人就掏出匕首,在其左手手腕和韩某某的左手手腕割了几刀,后来那个小偷趁机逃跑了。其不愿意做伤情鉴定,也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五)被告人的供述证实的事实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六)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照片1、李某某、满某的辨认笔录证实:李某某、满某均辨认出了魏少虎就是用刀将两个老汉割伤的人。2、魏少虎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魏少虎辨认出多美汇超市就是其偷钱的地方;还辨认出申通快递门口放牌子处就是其割伤两个老汉手的地方。3、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魏少虎指认出刺伤两名被害人的作案工具。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少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27元,得逞准备逃离时,被被害人当场抓获,为抗拒抓捕逃离现场,被告人掏出随身携带的单刃折叠水果刀,刺伤被害人韩某某、马某某,并持刀威胁现场群众,乘机逃离现场。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少虎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辩解其行为应以盗窃罪定罪的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纳。被告人在公共场所当众持折叠水果刀抢劫,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有刑事前科,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少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2019年1月11日止);二、作案工具单刃折叠水果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留作案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张军伟人民陪审员  吴永锋人民陪审员  李晓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蔡振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