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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民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林强与潘红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强,潘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保字第11号申请人:林强被申请人:潘云红申请人林强与被申请人潘云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林强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潘云红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林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潘云红的银行存款10万元,冻结期限6个月。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谢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