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知民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陈利仲、黄小龙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陈利仲,黄小龙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知民初字第00051号原告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华西路86号1201自编之一。法定代表人杨水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利仲,系张家港市乐余上海发联超市业主。被告黄小龙,系广东省中山市神湾镇百恒玩具加工店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利仲、黄小龙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清泉代理审判员 刘艺琳人民陪审员 陆荣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