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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海法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执行人厦门市晋辉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博罗县晋辉疏浚工程有限公司、陈亚辉、陈爱群船舶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80号)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厦门市晋辉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博罗县晋辉疏浚工程有限公司,陈亚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厦海法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滨西路81号1-5层。负责人周华,行长。委托代理人许文革,福建金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跃滨,福建金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厦门市晋辉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天一路30号209室。法定代表人陈亚辉,经理。被执行人博罗县晋辉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罗阳镇中园二路41号三楼。法定代表人陈亚辉,经理。被执行人陈亚辉,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以下称中信银行厦门分行)与厦门市晋辉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厦门晋辉公司)、博罗县晋辉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博罗晋辉公司)、陈亚辉、陈爱群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厦海法商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判决书,厦门晋辉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中信银行厦门分行贷款本金3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以及律师费85,450元;陈亚辉对厦门晋辉公司上述款项与费用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中信银行厦门分行对博罗晋辉公司所有的“晋辉08”轮拥有船舶抵押权,并对“晋辉08”轮拍卖或变卖款项,具有优先受偿权。因厦门晋辉公司、陈亚辉未按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中信银行厦门分行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的“晋辉08”轮下落不明。中信银行厦门分行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因被执行人的现有财产变现处置困难,且需要较长时间才能执行完毕,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基于其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了解,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对其程序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厦海法商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亦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迪荣审 判 员  陈水柱代理审判员  王端端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游晓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