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介民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爱香诉被告孟云龙、孟云华、孟云林、孟云宝、孟云贵、孟云庆、孟云莲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香,孟云龙,孟云华,孟云林,孟云宝,孟云贵,孟云庆,孟云莲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介民初字第429号原告张爱香,女。被告孟云龙,男。被告孟云华,男。被告孟云林,男。被告孟云宝,男。被告孟云贵,男。被告孟云庆,男。被告孟云莲,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香诉被告孟云龙、孟云华、孟云林、孟云宝、孟云贵、孟云庆、孟云莲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爱香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爱香现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支配,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爱香撤回起诉。审判员 邢育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冯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