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狮民初字第3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林炳新与蔡金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炳新,蔡金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狮民初字第3061号原告林炳新,男,195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蔡金链,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炳新与被告蔡金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炳新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炳新以欲先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炳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林炳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芳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罗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