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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狮民初字第3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林炳新与蔡金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炳新,蔡金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狮民初字第3061号原告林炳新,男,195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蔡金链,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炳新与被告蔡金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炳新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炳新以欲先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炳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林炳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芳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罗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