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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中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罗坚与陈晓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中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罗坚,男,住忻城县。被执行人陈晓艳,女,住柳州市。关于罗坚申请执行陈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强制执行(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在诉讼中,本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402号保全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晓艳所有位于柳州市柳荫路房屋一套,现因我院已依法将该房屋拍卖,该房屋已不再为被执行人陈晓艳所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晓艳所有位于柳州市柳荫路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秀耀审 判 员 刘卫民审 判 员 陈道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李凌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