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都执字第00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上海钰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创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钰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创世纪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都执字第0080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钰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新寺村1206号。法定代表人杨怀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创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新区刘朋村。法定代表人朱海中,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上海钰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创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的(2013)松民三(民)初字第30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5日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2日委托本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被执行人主动交款50000元,其余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而未能履行。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松民三(民)初字第30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爱华审判员 耿晔照审判员 蒋宝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袁明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