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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一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唐毓海与广西全盛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毓海,广西全盛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348号原告唐毓海。委托代理人黄秋怡,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全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法定代表人周家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浩然,广西大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毓海诉被告广西全盛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提前3日传唤当事人于2015年4月3日15时开庭审理,在开庭时,原告未按照本院通知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法院传票规定的时间,提前妥善安排好其他事务,按时到庭参加诉讼,若事务冲突,应当提前申请延期开庭或者推卸其他事务。现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8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唐毓海负担。审判员 丘 理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海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