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集法执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吴井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井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集法执字第285号申请执行人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吴井才,男,40岁。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贤县人民法院(2014)集商初字第1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月菊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栾天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