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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执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王旭钦与张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旭钦,张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85-2号申请人:王旭钦,寿光市圣城��道城里村。被执行人:张维,寿光市北大领世郡小区。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6日审结。该案(2013)寿民初字第387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维所有的房产一套(寿光市玫瑰园富地中心A-1706)建筑面积89.77平米,评估价394700元,第一次拍卖保留价为394700元,经拍卖,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拍卖均无人竞买,第三次拍卖保留价301945元,变卖期间,买受人田雨龙同意以该次拍卖保留价301945元买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张维所有的房产一套(寿光市玫瑰园富地中心A-1706)变卖给买受人田雨龙(身份证号码:××)所有,并将该房产登记到田雨龙名下。本���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希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