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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执民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浙江益途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朗巨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浙江益途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朗巨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汇凯园林市政有限公司,廖新产,朱迎春,廖池涵,廖新斌,季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C}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904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负责人韩立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陆云良、冯宏萍,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执行人浙江益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法定代表人廖新产。被执行人浙江朗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法定代表人季华娟。被执行人浙江汇凯园林市政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法定代表人吴志敏。被执行人廖新产。被执行人朱迎春。被执行人廖池涵。被执行人廖新斌。被执行人季华娟。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江商初字第12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益途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朗巨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汇凯园林市政有限公司、廖新产、朱迎春、廖池涵、廖新斌、季华娟履行执行款人民币5555086.10元、执行费人民币55175.00元,合计人民币5610261.10元。但被执行人浙江益途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朗巨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汇凯园林市政有限公司、廖新产、朱迎春、廖池涵、廖新斌、季华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益途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朗巨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汇凯园林市政有限公司、廖新产、朱迎春、廖池涵、廖新斌、季华娟所有的存款人民币5610261.10元;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浙江益途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朗巨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汇凯园林市政有限公司、廖新产、朱迎春、廖池涵、廖新斌、季华娟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韩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戚陈锴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签发:核稿:(2015)杭江执民字第904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延安路516号。负责人韩立光,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陆云良、冯宏萍,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浙江益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九盛路9号A08幢302室。法定代表人廖新产。被执行人浙江朗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九盛路9号A09幢502室。法定代表人季华娟。被执行人浙江汇凯园林市政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三槐里18号二楼。法定代表人吴志敏。被执行人廖新产,男,1962年6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8196206201112,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280号德雅花园1幢3单元502室。被执行人朱迎春,女,1970年3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8197003200042,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280号德雅花园1幢3单元502室。被执行人廖池涵,女,1993年8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8199308050021,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280号德雅花园1幢3单元502室。被执行人廖新斌,男,1972年1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8197201161611,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飞云镇东风路38号。被执行人季华娟,女,1977年4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529197704241524,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飞云镇东风路38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江商初字第12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益途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朗巨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汇凯园林市政有限公司、廖新产、朱迎春、廖池涵、廖新斌、季华娟履行执行款人民币5555086.10元、执行费人民币55175.00元,合计人民币5610261.10元。但被执行人浙江益途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朗巨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汇凯园林市政有限公司、廖新产、朱迎春、廖池涵、廖新斌、季华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益途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朗巨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汇凯园林市政有限公司、廖新产、朱迎春、廖池涵、廖新斌、季华娟所有的存款人民币5610261.10元;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浙江益途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朗巨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汇凯园林市政有限公司、廖新产、朱迎春、廖池涵、廖新斌、季华娟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二O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