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正执字第6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弋建荣与张玉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弋建荣,张玉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正执字第690-1号申请执行人:弋建荣,男,1963年6月29日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张玉印,又名张志刚,男,1961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弋建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玉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玉印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张玉印之子XX在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青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玉印之子XX在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青支行的存款XXXX元(账号:622XXXXXXXXXXXX),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希贵审判员 杨宏伟审判员 邹庆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贾向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