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民初字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1522号原告廖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唐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