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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民初字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1522号原告廖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唐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