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民终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徐正红与温州同济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正红,温州同济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民终字第3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正红。委托代理人:沈宏辉,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朝阳,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同济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学院东路309室。法定代表人:林显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朝晖,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建国,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正红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4)温鹿民初字第3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徐正红以已与被上诉人温州同济医院有限公司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徐正红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正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65元,减半收取计782.5元,由上诉人徐正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习军审 判 员 王 蕾代理审判员 张元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戚彬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