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申华物业有限公司与钱建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申华物业有限公司,钱建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663号原告上海申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郯志远。委托代理人葛志荣,男。委托代理人谈文捷,女。被告钱建华,男,196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上海申华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钱建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6日由本院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钱建华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需向被告钱建华公告送达,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林 霞代理审判员 周 颖代理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周佳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