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执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姜秀新与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栾家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秀新,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栾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字第1187号申请执行人姜秀新,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栾家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宗宝,村主任。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胶商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便民服务卡各一份。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共欠申请执行人161465元,被执行人于2015年3月12日给付申请执行人30000元,剩余案款被执行人分别于2015年8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60000元,余款于2015年10月31前全部付清,逾期未付清全部余款,被申请执行人承担违约金1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胶商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忠杰审 判 员 张兆全代理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在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