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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罗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422号原告罗某,男,34岁。被告陈某某,女,3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某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88.8元,合计23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邹   山   银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库德热提·巴图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