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法执字第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陈某某刑事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法执字第0062号申请执行人邓某某,男,生于1963年6月15日,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住渭源县。被执行人陈某某,男,生于1966年3月7日,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住渭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渭刑初字第01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某某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邓某某给付赔偿款23000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33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某某系某某乡某某庄村低保户,且陈某某在定西监狱服刑,家中困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渭刑初字第01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学明审判员 王军贤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永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