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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0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候大里、侯星亚与被告张永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大里,候新亚,张永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0408号原告:候大里,男,汉族,1971年4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原告:候新亚,男,汉族,1980年9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李彦,系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新,男,汉族,1988年06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机构代码85214681-9.住所:蒙城县蒙蚌307省道北侧。负责人:刘松淼。委托代理人王闯,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候大里、侯星亚与被告张永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候大里、侯星亚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大里、侯星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蕴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