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执行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钟和添与方震富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和添,方震富,李桂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行字第681号申请执行人钟和添,男,1968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方震富,男,1980年3月2日生,汉族,经商,住武平县。被执行人李桂丹,女,1981年4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钟和添与被执行人方震富、李桂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3)武民初字第13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代偿款517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表示同意该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武执行字第68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浩审 判 员 谢建华代理审判员 钟伟昭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钟少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