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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豫民初字第0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赵杰与XX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杰,XX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民初字第0464号原告赵杰,居民。被告XX俭,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杰与被告XX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1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志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