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中民终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泰州市海陵区同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周才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泰州市海陵区同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周才荣,曹树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民终字第001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州市海陵区同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北仓路118号。法定代表人沙来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凡,江苏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颜怀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才荣。原审第三人曹树山。委托代理人黄雷、刘勇,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泰州市海陵区同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周才荣、原审第三人曹树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泰海民初字第01637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泰州市海陵区同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泰州市海陵区同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泰州市海陵区同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泰州市海陵区同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25元,由上诉人泰州市海陵区同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珏代理审判员  潘贻杰代理审判员  顾春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侯永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