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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芮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董某甲、董乙与张某某、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甲,董乙,张某某,杨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芮民初字第63号原告:董某甲,男,1962年9月13日生,汉族,XXX,农民。原告:董乙,男,1989年12月20日生,汉族,XXX,农民。被告:张某某,女,50岁,汉族,XXX,农民。被告:杨某,女,1990年11月28日生,汉族,XXX,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甲、董乙诉被告张某某、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以媒人外出不能按时出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甲、董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许何迟审 判 员  王向林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薛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