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芮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董某甲、董乙与张某某、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甲,董乙,张某某,杨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芮民初字第63号原告:董某甲,男,1962年9月13日生,汉族,XXX,农民。原告:董乙,男,1989年12月20日生,汉族,XXX,农民。被告:张某某,女,50岁,汉族,XXX,农民。被告:杨某,女,1990年11月28日生,汉族,XXX,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甲、董乙诉被告张某某、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以媒人外出不能按时出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甲、董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许何迟审 判 员 王向林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薛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