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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罗法执二字第745-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鹏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胡胜英合同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执二字第745-786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鹏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一百大厦A座10楼1001,组织机构代码为66266334-8。法定代表人丹羽秀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光,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严桂文、游安文、黄法就、王占省、谭品、张达、肖林平、周海波、罗文勇、张兰俊、李林、杨建行、赖瑞松、刘义、林自海、王康、谢耀勇、张群、黄志成、李辉勇、赵莉萍、陈开平、黄胜伟、李玉东、覃尚斌、黄旭、罗标、夏光露、卢锦平、吴启慧、杨小当、简林刚、郭飞、刘万宝、徐新旺、董辉、王道平、胡胜英、杨国强、林凡、肖祥礼、胡永保等四十二人。深圳市鹏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罗法民二初字第807-8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到国土、银行、车管、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善泽代理审判员  郑旭豪代理审判员  李金善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