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二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安徽华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大新模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华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市大新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二初字第00038号原告:安徽华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管必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有胜,安徽南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市大新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法定代表人:将经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华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大新模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华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徽华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华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94元,减半收取2247元,由原告安徽华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杜美龄代理审判员 王 琼人民陪审员 陈益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潘 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