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龙商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严正红与陈振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正红,陈振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龙商初字第186号原告:严正红委托代理人:方益成。被告:陈振忠原告严正红与被告陈振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请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4.0999万元及利息(其中12.2135万元的利息从2014年4月16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3%计算,息随本清),庭审中原告将诉请变更为请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2.213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4月16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3%计算,息随本清);2、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损失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4月16日,被告陈振忠向原告严正红借款122135元,并出具借条1份,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3%计付并约定严正红因起诉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损失由借款方承担,借款后,被告陈振忠未偿还借款,至今欠原告严正红借款122135元及利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振忠偿还原告严正红借款122135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4月16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陈振忠支付原告严正红律师代理费损失5000元。上述一、二项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20元,减半收取1610元,保全费540元,合计2150元,由原告严正红负担300元,由被告陈振忠负担18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220元,款缴至衢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开户银行:衢州建行,帐号:10133068350031331000120001。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吴志源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鲁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