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南刑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汉南刑初字第00031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南检刑诉(201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睬伶、检察人员谈韵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被告人张某以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武汉市汉南区东荆街东荆南村居民李三碧家中,将失主放在卧室桌子上的现金人民币35元盗走。当天晚上,失主李三碧怀疑系被告人所为,遂来到被告人家中质问,被告人张某将35元退还给李三碧。2014年9月,被告人张某以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武汉市汉南区东荆街东荆南村居民许汉发家中,将其柜子里面的现金人民币500元盗走。被告人将该赃款全部挥霍。2014年11月,被告人张某以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武汉市汉南区东荆街东荆南村居民蔡爱云家中,将放在卧室衣柜皮包里的人民币1500元中的300元盗走。被告人将该赃款挥霍。2015年1月9日,被告人张某以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武汉市汉南区东荆街东荆南村居民熊中林家中盗窃,未盗得财物离开。2015年1月10日,被告人张某以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武汉市汉南区东荆街东荆南村居民许爱华家中,将其放在卧室沙发上皮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200元中700元盗走。被告人将其中56元赃款退还,并由公安机关发还给失主,其余赃款由被告人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入室盗窃方位图、被告人身份信息;失主李三碧、许汉发、蔡爱云、许爱华、熊中林的陈述;证人王姣新、王碧玉、谈秋梅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及被告人指认现场和接受讯问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手段,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535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一年内多次入户盗窃,可依法从重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2015年10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丁新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