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特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王世忠申请宣告张春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世忠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特字第6号申请人王世忠,男,195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申请人王世忠要求宣告其妻张春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张春梅,女,195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代理人王帅,男,1981年7月9日,汉族,住长春市。申请人王世忠称,申请人于2014年5月12日中午,在工作期间不慎摔倒,导致头部严重外伤人事不省,当即被送往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进行紧急救治。初步诊断为头颅双侧硬膜下血肿,瞳孔散大,光反射无,出现脑疝现象。治疗期间,被申请人先后进行了七次脑部手术,于8月30日出院回家。被申请人出院后至今不能说话,不能咀嚼,不能自主进食,肢体不能动且无自主意识,已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被申请人的情况已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工作及与他人的正常交往。为保障被申请人日后的生活和各项权益,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配偶现依法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为被申请人指定监护人。经鉴定,2015年3月30日吉林正达司法鉴定中心吉正司鉴中心出具(2015)法精鉴字第F0394号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张春梅患有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意识障碍),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王世忠系被申请人张春梅的配偶,被申请人一直由申请人护理照管。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同意法院指定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条、第1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张春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王世忠为张春梅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李牧哲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马盛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