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执民字第1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吴磊与龚祖丰、吴潮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磊,龚祖丰,吴潮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1916号申请执行人吴磊。被执行人龚祖丰。被执行人吴潮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磊与被执行人龚祖丰、吴潮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潮华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稠城镇常春路33号房产、被执行人吴潮华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稠城黄井头6号的房产于2014年3月11日被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查封,且正在处置过程中,一时无法处置完毕,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义执民字第191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吴功君执 行 员 徐鹏俊执 行 员 郑健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陈永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