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一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程龙胜与戴金霞、袁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6-30) Microsoft Word 文档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龙胜,戴金霞,袁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一初字第192号原告:程龙胜,男,住乌鲁木齐市。被告:戴金霞,女,住乌苏市。被告:袁燕,女,住乌苏市。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程龙胜诉被告戴金霞、被告袁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二被告应诉,后虽经原告多方查找仍未能提供二被告的新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龙胜的起诉。本案投递费96元,由原告程龙胜负担(原告已预交96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毕 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麦合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