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刑初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叶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年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越法刑初字第637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年固,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2013年5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8月2日刑满释放。2014年7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8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叶某在广州市广园西路瑶台2号公交车站,乘被害人彭某乘公交车不备之机,盗得其左侧上衣袋内1台白色步步高VIVO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49元),得手后逃离现场时,被群众人赃并获扭送公安机关归案。缴获的赃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本院依法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进行审理,认定被告人叶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8日起至2015年10月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国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潘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