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高商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潍坊广源通轮胎有限公与王忠涛、赵红云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广源通轮胎有限公司,王忠涛,赵红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商初字第394号原告:潍坊广源通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潍州路399号金宝汽配城四号楼一号房。法定代表人:梁可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盛士东,山东众成仁和(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忠涛(曾用名王涛),男,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告:赵红云,女,198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广源通轮胎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忠涛、赵红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潍坊广源通轮胎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赵红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赵红云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广源通轮胎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红云的起诉。审判员  马成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丛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