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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于民一初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彭东莲诉王华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王华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于民一初字第971号原告彭某,女,1986年12月生,汉族,兴国县人,住于都县。委托代理人黄咸辉,江西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华发,男,1984年10月生,汉族,于都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东莲诉被告王华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东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东莲负担。审 判 长  陈会英人民陪审员  赖莲香人民陪审员  肖建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肖胤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