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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岳执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永洪与被执行人左国兵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岳执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张永洪,男,生于1969年12月22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左国兵,男,生于1973年3月27日,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永洪与被执行人左国兵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左国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左国兵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张永洪给付欠款322971元及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837元、申请执行费4744元。但被执行人左国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左国兵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永洪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左国兵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安岳执字第15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左国兵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张永洪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彬审判员 郭助忠审判员 吴绍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富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