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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5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5555号原告张某某。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以双方达成一致,和解不离婚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金 渊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熊亚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