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刑二终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刘家俊、常怀北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常怀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拟稿单位刑二庭拟稿及校对责任人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刑二终字第325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无业。2008年7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09年12月7日因盗窃被大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1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3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5月4日被抓获,同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常怀北,无业。2010年3月20日因盗窃被大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2012年9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大连市开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4年3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5月4日被抓获,同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常怀北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5)中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5)中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辉代理审判员 薛 凯代理审判员 何 云 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龙国红(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