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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陈仁相、蔡美云与陈瑞希、石贤棋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仁相,蔡美云,陈瑞希,石贤棋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民初字第107号原告:陈仁相。原告:蔡美云。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郑思钢。被告:陈瑞希。被告:石贤棋。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先才。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姜集楣。原告陈仁相、蔡美云与被告陈瑞希、石贤棋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正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仁相、蔡美云的委托代理人郑思钢,被告陈瑞希及其与被告石贤棋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先才、姜集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仁相、蔡美云起诉称:两原告于2013年11月30日购买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都市御园3幢1205室套房(以下简称1205室)一间,现已入住。两被告购买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都市御园3幢1204室套房(以下简称1204室)现正在装修中。近日,原告陈仁相回家开门时,隔壁1204室套房内装修工人正好开门出来,防盗门的手柄狠狠撞击原告陈仁相的后背。起先,原告还疑惑为什么隔壁邻居开门会撞到自己后背,后来去物业和开发商处查看了有关平面图纸才知道,两被告更改了原来的规划设计方案。两被告将原来规划设计为朝里开启的防盗门更改为朝外开启,而1024室防盗门右侧门柱距离1205室墙壁的距离只有72cm,但防盗门宽度却有100cm,因此,1204室的防盗大门开启方向朝外的话,必然直接撞击正在1205室开门的人。如果是小孩在开门时,铜锁手柄将直接撞到小孩后脑勺,有可能对小孩造成致命的伤害。原、被告相邻而居,根本无法预测何时被告若其客人开门出来时会撞击正在1205室开门的人,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原告为了妥善解决邻里纠纷多次找物业及村干部出面协调,被告却根本不予理会。为此,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行为;二、两被告立即将苍南县灵溪镇都市御园3幢1204室套房的防盗大门开启方向变更为朝里开启;二、本案受理费由两被告负担。庭审中,原告明确其第一项诉讼请求即是第二项诉讼请求,两项内容一致。原告陈仁相、蔡美云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的身份证、被告的人口信息,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用以证明原告购买1205室套房的事实;3.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证明,用以证明1204室套房属被告所有的事实;4.规划设计图纸,用以证明1204室套房原规划设计防盗大门开启方向为朝里开启的事实;5.照片若干,用以证明被告变更原规划设计方案,将防盗大门更改为朝外开启后,将对原告造成安全隐患的事实;6.现场勘测照片,用以证明被告辩称内容纯属虚构的事实。被告陈瑞希、石贤棋答辩称:一、原告诉称被告改变规划设计方案不属实,被告根本没有更改规划设计方案,而是按照规划设计,参照其他邻居房门安装方式安装防盗门,不会给原告生活造成任何不便,原告可以自由出入,根本不存在安全隐患。建设规划设计并未规定被告的房门必须向外开启,从生活习惯及消防安全因素考虑,高层和小高层入户门应遵循朝人群疏散方向以及防盗的方向开启,即入户门外开,而且跟被告同幢楼房先入住的其他楼层用户装修安装防盗门都是朝外开启,邻居也根本无异议,也没听说这样会存在安全隐患。庭审中,被告承认防盗大门原设计朝里开启,其他住户装修将门朝外开启,其也将门变更为朝外开启。二、原告擅自拆除原来墙体,改变规划设计,向外扩建,严重侵害被告的合法权益,请法庭依法制止。双方系邻里关系,装修安装房门理应协商,但原告在装修施工时根本没有理会被告,擅自拆除原来墙体扩建,导致入户花园面积由规划设计时的190cm×180cm缩小为183cm×175cm。而且使原告的1205室房门门框向被告1204室靠近7公分,严重侵害被告的合法权益。综上,被告安装房门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合理处分,并未更改规划设计,而原告擅自拆除原来墙体,更改设计,还无理起诉,严重侵害被告合法权益,其要求排除妨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予以驳回起诉。被告陈瑞希、石贤棋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照片,用以证明被告房门安装合理,根本不存在安全隐患及侵权的事实;2.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用以证明被告购买1204室套户的事实;3.规划设计图纸、照片,用以证明原告擅自更改原规划设计方案,给被告造成妨碍的事实。原、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并经审查,本院认为,鉴于被告对原告的证据1、2、3没有异议,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可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对原告的证据4,被告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规划图纸上注明了入户花园是2m×2.1m,规划图纸没有明确大门是往哪里开启。本院认为,该规划图纸来源于苍南县城建房产档案室,能够证明1204室套房防盗门原设计为朝里开启,且被告庭审中亦承认大门原设计为朝里开启,装修时更改为朝外开启,故本院对该证据证明力予以考虑确认。对原告的证据5、6,被告有异议,认为照片所测量的距离及证明对象不符合客观事实,开启大门对原告没有任何影响。本院认为,结合本院对现场勘察,能够确定原告照片确实拍照于现场,且现场测试,经办人站在1205室门锁处开锁时,1204室向外开门门柄刚好敲打到背部,故能够证明1204室大门变更为朝外开启影响到1205室的合法权益。对被告的证据1,原告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从照片可以看出门是开不到底的,如人在,门就无法正常开启。本院认为,照片真实,但结合本院现场勘察,如上所述,门朝外开启影响到1205室的日常生活,对其证明力不予认定。对被告的证据2,原告没有异议,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对被告的证据3,原告对其真实性有异议,认为无法证明原告擅自更改规划图纸。本院认为,该证据被告系证明用于其反诉请求,因被告提起反诉本院没有受理,故对该证据不作认证。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1204室、1205室两套房相邻,两原告系1205室套房的权利人,两被告系1204室套房的权利人。1204室套房在装修安装防盗门时,将原设计为朝里开启的入户大门变更为朝外开启。原告认为,被告擅自变更规划图纸设计,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1204室套房入户大门原规划建设设计为朝里开启,现被告安装防盗门时擅自变更为朝外开启,经现场勘察,站在1205室门锁处开锁时,1204室向外开门门柄刚好敲打到人背部。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被告擅自改变原规划建设设计,将1204室入户大门由朝里开启变更为朝外开启,经现场勘察和测试,1204室安装的防盗门在开启时门柄或门框势必会敲打到1205室正开锁人的后背,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予停止,被告应对1204室防盗门按规划建设图纸设计重新进行安装,开启方向变更为朝里开启。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提起反诉,主张原告装修时擅自拆墙扩建,本院认为,被告主张不能吞并或抵消本诉,不符合反诉法定条件,不予受理,不能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被告可就其主张另行起诉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瑞希、石贤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苍南县灵溪镇都市御园3幢1204室套房装修的防盗大门开启方向变更为朝里开启。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陈瑞希、石贤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正中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林超方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4、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浙江苍南农商银行,账号:20×××37,并注明案号和汇款人;5、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由原案件经办人出具)。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