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民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陈杰与.李家玉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杰,李家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保字第8号原告陈杰。被告李家玉。原告陈杰与被告李家玉继承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陈杰的申请及钟毅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李家玉位于成都市青羊区的房屋产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拥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高若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