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二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怀宁县先锋建材厂与安庆市安新墙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宁县先锋建材厂,安庆市安新墙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二初字第00062号原告:怀宁县先锋建材厂,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法定代表人:刘中前,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江东,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庆市安新墙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法定代表人:程朝民,该公司经理。原告怀宁县先锋建材厂与被告安庆市安新墙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庆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怀宁县先锋建材厂的委托代理人江东到庭参加诉讼,安庆市安新墙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怀宁县先锋建材厂诉称:原、被告系业务关系,被告多次在原告处赊购石子,欠原告石子款41325元,经催要未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1325元及其利息。安庆市安新墙材有限责任公司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怀宁县先锋建材厂系普通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为建筑用大理岩露天开采、加工、销售。安庆市安新墙材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水泥空心砖,墙体材料制造、销售。该公司成立时间为2009年12月15日,股东有程朝民、XXX、李文斌。2009年至2014年3月由高林承包经营。2011年安庆市安新墙材有限责任公司开始从怀宁县先锋建材厂购买石子等,截止2012年3月,安庆市安新墙材有限责任公司共欠怀宁县先锋建材厂货款41325元,经催要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怀宁县公安局石镜派出所对李文斌询问笔录两份,对高林询问笔录一份,对钱忠询问笔录一份,对刘中前询问笔录一份,对黄金锋询问笔录一份及怀宁县先锋建材厂石子发货单等书证存卷佐证。本院认为:安庆市安新墙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怀宁县先锋建材厂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出卖人怀宁县先锋建材厂已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安庆市安新墙材有限责任公司理应支付货款。因怀宁县先锋建材厂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是否约定支付价款的时间,故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的同时支付货款,因安庆市安新墙材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故对怀宁县先锋建材厂要求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的请求亦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安庆市安新墙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怀宁县先锋建材厂货款41325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自2012年3月31日计至付款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833元,依法减半收取417元,由安庆市安新墙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庆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江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