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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冯灿、周雷与武汉盈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385号原告:冯灿。委托代理人:杨红胜,北京市华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雷。委托代理人:杨红胜,北京市华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盈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金融港四路19号。法定代表人:杨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贤,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灿、周雷诉被告武汉盈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灿、周雷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灿、周雷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灿、周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灿、周雷负担。审判员 吴 新 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万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