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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滨民初字第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袁天庆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天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滨民初字第0299号原告袁天庆。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长江路139号。负责人黄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缪相伟,江苏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袁天庆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江阴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卞钱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天庆,被告移动江阴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缪相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天庆诉称:2014年9月25日,他至移动江阴分公司位于长江路的营业厅办理了号码为134××××7594两城一号携转扬州业务,业务办理前话费余额为3917.74元。2014年9月30日,他通过网上营业厅办理了停机保号。2014年10月1日,他发现该号码话费余额为零且状态异常。随即,他通过10086服务热线要求核查原因。2014年10月5日,移动公司为他该号码后台优惠充值3902.74元。2014年11月17日,移动公司再次通过10086联系他,但对他投诉的问题没有任何回应。在他再三追问下,对方以他所反映的问题时间过长、无法重现为由拒不解释,并告知他号码话费有效期已过期。此后,他经查询发现号码话费有效期成了2014年9月25日,号码状态为“有效期过期+报停”,而他在办理两城一号业务前话费有效期为2016年9月25日。随后,他联系移动公司要求核查为何话费有效期被清零且在他将号码主动报停期间仍扣取套餐功能费,但对方又迟迟没有答复。2014年11月26日,他再次联系移动公司10086服务热线,查询得知该号码于10月1日的投诉工单中根本没有记录话费余额被清零的问题。当天下午,他就此向江苏省通信管理局电信用户申诉中心提出申诉。2014年12月8日,移动公司再次联系他进行辩解称:号码话费余额被清零系因他公司系统月初出账期所查余额不准所致。2014年12月24日,申诉中心出具苏通调字2014-160号调解意见书。移动公司在调解意见书中辩称:号码话费余额、有效期及停机保号后状态异常问题均系他公司8月11日两城一号业务优化升级所致,之前其工作人员解答有误。他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入网服务协议,双方已形成电信服务合同关系,移动公司有义务确保用户号码话费的财产安全。他于第一时间向移动公司反映其两城一号业务问题,但对方长期拒不告知他实情。直至他申诉到行政主管部门后才不得不承认其8月11日系统优化升级出现问题,导致他号码话费余额未能及时同步到账及其他异常情况。也就是说移动公司在整整4个月的时间里都没能修复其系统问题,也未暂停办理该业务。移动公司在他投诉后第5天返还被清零的话费改变不了违约的事实,其应按照对外所作的“话费误差、双倍赔偿”的承诺,双倍返还被清零的话费。请求法院判令:1、移动江阴分公司赔偿号码134××××7594话费3917.74元;2、移动江阴分公司赔偿他因此产生的交通费200元、误工费300元。被告移动江阴分公司辩称:袁天庆要求双倍返还话费是基于移动公司“收费误差、双倍返还”的对外服务承诺,但是其在诉状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所反映的情况实际上并不能证明移动公司错扣了话费。事实上,袁天庆在2014年10月1日反映的扬州号码没有余额是因业务升级导致无锡号码上的话费没有按时转入扬州号码,这笔钱实际上还留存在了无锡号码上。所以,袁天庆的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另外,袁天庆所提供的两城一号业务受理单上加盖的是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无锡分公司)的章。至于袁天庆主张的交通费、误工费,因其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他公司不予认可。综上,请求法院驳回袁天庆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袁天庆系134××××7594移动号码用户。2014年9月25日,袁天庆至移动江阴分公司位于江阴市长江路的营业厅为该号码办理两城一号业务(无锡携转扬州),业务办理前话费余额为3917.74元,有效期至2016年9月25日,该业务于次月1号生效;生效后,用户在携出地的帐户余额、积分、M值基础功能等应同时转移到携入地用户上。袁天庆、移动无锡分公司分别在业务受理单下方签名、盖章。2014年9月30日,袁天庆通过移动网上营业厅办理停机保号业务。2014年10月1日,袁天庆致电移动公司10086服务热线,反映其两城一号业务于当日生效后话费余额显示为零,且手机状态显示正常但无法通话。移动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将情况先记录,待结果核实后再与袁天庆联系。2014年10月5日,移动公司为134××××7594号码帐务后台优惠充值3902.74元。2014年11月17日,移动公司工作人员通过10086联系袁天庆,表示,134××××7594号码现话费余额为3886.50元,状态为申请停机。对于为何2014年10月1日话费查询余额为零的问题,工作人员在电话中未能给出具体回答,但表示话费有效期已到期,如袁天庆有需要可以为其延长。对此,袁天庆明确表示拒绝。此后,袁天庆通过网上营业厅查询,发现134××××7594号码话费有效期仅截止到2014年9月25日。2014年11月27日,袁天庆向江苏省通信管理局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提出申诉,反映134××××7594号码在两城一号业务生效后话费余额被清零、有效期到期、停机期间仍被扣除套餐费等问题,要求:1、请中心确认申诉人134××××7594号码话费余额及有效期被被申诉人清零的事实;2、要求被申诉人立即恢复申诉人134××××7594号码两城一号业务办理前话费有效期并按其对外承诺补偿申诉人的损失;3、请中心提供被申诉人此次申诉的书面答辩材料。2014年12月8日,移动公司工作人员再次通过10086服务热线与袁天庆联系,表示,134××××7594号码的余额及有效期均已恢复正常,10月1日查询余额不准是因月初出账期所致,对于停机期限扣取的功能费同意双倍返还。但双方在电话中未能就和解方案达成一致。因袁天庆未能与移动公司达成和解,中心于2014年12月19日出具苏通调字2014-160号调解意见书,主要内容为:关于申诉人反映134××××7594号码办理两城一号业务后余额被清零、话费有效期失效及办理停机保号后状态显示异常并收取套餐费问题,经查系被申诉人系统优化升级造成上述问题发生,现问题已解决。被申诉人应向申诉人致歉,并做好解释说明,对于报停后产生的套餐费按照承诺予以退还。同时加强完善服务支撑系统,避免给用户带来不便。2015年1月21日,袁天庆诉至本院,要求移动江阴分公司按承诺双倍返还被清零的话费并赔偿其交通费、误工费。审理中,双方一致确认134××××7594号码于2014年9月底的话费余额为3887.74元。庭审中,移动江阴分公司为证明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供了一张内部查询单。从该查询单反映,2014年10月5日,帐号19×××12(归属无锡地区)项下被强制扣款3902.74元;同日,帐号为23×××82(归属扬州地区)项下流入3902.74元,两帐号名称均为袁*。对此,袁天庆认为该查询单属于移动公司内部资料,客户无法取得也无法知晓,故不予认可。另查明:15261412935号码于2015年1月19日办理两城一号业务。2015年2月1日业务生效后,该号码于同日充值1343.20元,充值方式为携号转地市余额转移充值。以上事实,有业务受理单、通话录音、调解意见书、电脑截屏图片等及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本案所涉业务受理单其本质属于合同。合同具有相对性,即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仅能赋予合同当事人,合同仅对缔约当事人产生拘束力,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合同一方不得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第三方主张权利。本案中,尽管袁天庆是在移动江阴分公司的营业厅办理的业务,但业务单上明确加盖的是移动无锡分公司的印章。移动江阴分公司与移动无锡分公司在法律上属于两个不同的主体,袁天庆不得以合同签订地来确定合同履行主体。至于移动江阴分公司与移动无锡分公司是否存在行政管理上的上下级关系以及移动江阴分公司以移动无锡分公司的名义对外办理业务是否合适并不是袁天庆脱离合同本身起诉移动江阴分公司的理由。因此,本院确认袁天庆与移动江阴分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移动江阴分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袁天庆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袁天庆已预交),由袁天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代理审判员  卞钱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黄陈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