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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保法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保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顺春、张金秀、向俊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顺春,张金秀,向俊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保法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保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唐福平,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向晓明,保靖县迁陵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张顺春,男湖南省保靖县人。被执行人张金秀,女,湖南省保靖县人。被执行人向俊清,男湖南省保靖县人。本院在执行保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顺春、张金秀、向俊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再审审理中经调解达成协议,且签收了调解书,依照法律规定,原民事调解书视为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保民初字第2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友军审判员  向兴国审判员  龙 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向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