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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垦民初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博湖县鸿发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与闫炯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湖县鸿发燃气有限责任公司,闫炯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垦民初字第00186号原告博湖县鸿发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湖县博焉公路。法定代表人田惠玉。委托代理人王雪莲,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付军,男,1992年出生。被告闫炯,男,1960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博湖县鸿发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闫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博湖县鸿发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闫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博湖县鸿发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闫炯的起诉。审判员 林 聪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龚玉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