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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鼎执审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福鼎市国土资源局、被申请人王大赐、被申请人王小宁、被申请人郭爱田自然资源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福鼎市国土资源局,王大赐,王小宁,郭爱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鼎执审字第5号申请人福鼎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福鼎市。法定代表人林天禄,局长。被申请人王大赐,男,汉族,住福鼎市。被申请人王小宁,女,汉族,住福鼎市。被申请人郭爱田,女,回族,住福鼎市。申请人福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2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鼎国土资行罚字(2014)第41、45、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福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福鼎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审判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福鼎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对被申请人王大赐、王小宁、郭爱田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 洁审 判 员  褚培淳代理审判员  黄 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 影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一九八九年四月四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或者依法强制执行。2.《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二条在审查过程中,行政机关与被申请执行人之间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行政机关提出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应准予撤回申请;行政机关不撤回申请的,被申请执行人提交有效的执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执行。第二十三条非诉执行行政案件审查结案的方式为:(一)裁定不予受理;(二)裁定不予执行;(三)裁定准予执行;(四)裁定终结执行;(五)裁定准予撤回申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