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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江民初字第1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杨素珍诉詹国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素珍,詹国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江民初字第1286号原告:杨素珍。委托代理人:李勇,中江县龙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詹国书。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阳市长江东路145号。负责人:贺文胜。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素珍诉被告詹国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素珍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素珍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素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元,由原告杨素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将权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丁小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