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民终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分公司与钱根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分公司,钱根喜,赵立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终字第1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分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魏都大道益丰商务大厦A座五层。代表人王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佳,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根喜。委托代理人董丽霞,山西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立伟。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佳、被上诉人钱根喜的委托代理人董丽霞、被上诉人赵立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发回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重审。重审时应该注意的问题是: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下分项赔偿数额的问题。因本案所涉事故是两人受伤,那么交强险下赔偿数额应该平分,即对钱根喜而言医疗费的赔偿限额为5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5000元人民币。经山西大同大学附属医院人身损害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上诉人钱根喜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且需要进行二次手术,手术费需要7000元-8000元,被上诉人��根喜主张7500元予以支持,原审法院认定正确。故应在医疗费项下赔偿5000元,剩余的医疗费6800元-5000元=1800元以及二次手术费7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营养费480元应在第三者责任险项下赔付共1800元+7500元+480元+480元=10260元,因赵立伟承担事故70%的责任即10260元×70%=7182元;死亡伤残项下共计:28616元+10000元+500元+2408.8元+9054元=50578.8元,没有超出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故应当按照实际损失赔偿50578.8元,而不应该直接按照55000元赔付。另,被上诉人赵立伟及车主在一审时主张垫付的医疗费、施救费,且有票据作为凭证,共计14244.93元,原审法院未进行审判,重审时应该在第三者责任险下归还该垫付费用。原审法院重审时注意上述问题,以达服判息诉,案结事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马剑峰审 判 员 刘 君代理审判员 马祖荡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杜彦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