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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代书红诉被告内蒙古蓝鼎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书红,内蒙古蓝鼎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969号原告代书红,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吴彬,住涿州。委托代理人安行宇,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蓝鼎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常清,总经理。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代书红诉被告内蒙古蓝鼎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暂时无法向被告内蒙古蓝鼎建材有限公司送达诉讼文书,原告代书红申请中止本案,故本案依法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包智茹审 判 员  刘会波人民陪审员  李汭欣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文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