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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吴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712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胡凡,黄梅县孔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是代为收集证据,出庭举证、质证、辩论,代签法律文书。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胡 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费元超 来自: